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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教师〔2008〕9号
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宣教科,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拉萨中学、西藏民院附中,自治区实验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调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自治区教工委、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调动工作,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跨省(市、区)调动
1、原则接收因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别困难而申请调入我区工作的正式在职教师。因夫妻分居而申请调动的人员,须出具区内配偶单位证明和结婚证书复印件。
2、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在办理跨省调动时,要严格把关。应先核实申请调入人员的正式在职教师身份,原单位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出具正式在职教师身份证明,并确认调动表上申请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和简历无误后方可接收。
3、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对跨省调动人员身份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要再进行核查,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逐级办理调动手续。
二、区内跨系统调动
1、教师申请调出教育系统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其他人员申请调入教育系统的,原则接收高职称、高学历和紧缺学科的人才。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严格审查其教师资格和政治表现,认真考核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区内调动
1、教师申请跨地(市)调动的,在那曲、阿里地区工作的须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其他地区或单位工作的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教师申请调动时,在上级没有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学校也不得擅自对其停课或停发工资。
四、调动原则
教师调动要坚持学历合格的原则,调动的前提是接收单位须有空缺编制,且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
五、学校行政、工勤人员的调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动手续
1、教师申请调动时,应首先在调动申请表上签署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然后签署调出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2、教工委、教育厅每年二次专题研究教师调动问题。上半年研究教师调动时间为6月份,7月底办结手续;下半年研究教师调动时间为12月份,次年1月办结手续。
七、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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